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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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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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内 科 第二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三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第六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耳鼻喉科 第七条 听力,每恻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眼 科 第八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九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