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对2009年高招期间集中学
1、参加集中学习的老师要按时到集中地点参加点名签到签退。
2、所有集中学习的老师,要配合上级监督部门、市县招办及我校负责领导工作。
3、所有集中学习的老师均要全程参与高招期间四晌的集中。
4、我校所有参加集中学习的老师均有义务帮助高二班主任搞好优秀生集中管理工作。
5、所有集中学习的老师均有义务维护学校声誉。
6、对于集中期间无故缺席、冒名顶替点名的老师,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7、对于集中时迟到、早退的老师,处罚款每次50元。
8、对于不服从集中管理,与有关人员发生冲突,造成影响者,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在学校全体会上做检讨,并处罚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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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会
2009.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