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学校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校字[2009]第9号
关于评选学校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的
通 知
各段、处(室):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工作的深入开展,经校党委、校委会研究决定,在各项工作期终考核总结的基础上,搞好我校2008—2009学年度教职工的评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体在职教职工(含临时工)
二、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尽职尽责,关心学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育教学质量优异。
2、具有良好的师表形象和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为人真诚,深受同事、学生、家长、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3、立场坚定,政治素质高,努力学习掌握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学识渊博,业务能力强,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4、遵纪守法,勤学善思,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5、潜心教学研究,是教育教学骨干,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团结务实,作风正派,在学校有良好的影响,在教工中有很高的威信。
7、评教系数不低于1.0,本期两次市统考奖次不低于四等。
三、评选比例
模范党员15%;模范教师25%;先进工作者20%;工会活动积极分子10%。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校党委、校委会审定的办法进行。
1、各段、处要在全体教职工中传达学校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做到评选工作人人皆知。
2、党内评模:在党员目标管理期终考核基础上民主评选,并广泛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由各支部按党员总数30%的比例推出侯选人交学校大评委会,最后确定模范党员人选。
3、教工评模:依据学校关于教职工评先的具体规定,模范教师以年级段为单位推选30%的侯选人,先进工作者在非教学人员中以处为单位推选出30%的侯选人,上报学校评委会,由评委会按全部推荐总人数的25%和20%的差额评出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临时工评模:以处室为单位推选出10%的侯选人,上报学校审查批准。
5、对评出的各类模范,经校党委、校务会审查同意后,在学校公示3天。
五、评模要求:
1、全体教工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按学校规定认真做好各项评先工作。评选中要坚持原则,执行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真正评出方向,评出团结,评出干劲,树立榜样,推动工作,切实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作用。。
2、在推荐上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比例数,四舍五入,不得超标。
3、学校将依据最终评选结果优先推荐市、县级各类先进人选。
4、各段处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八日